《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⑧|辅助性就业 助力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
《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残疾人事业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5月11日起
徐州市残联、徐州新闻综合广播
联合推出特别专栏
全面解读《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辅助性就业
助力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是一种促进残疾人集中灵活就业、提供托养服务、解放残疾人家庭的新型就业模式。因此,《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对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作出较大篇幅的规范。《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政府投资或者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适用下列扶持规定:
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当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根据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安排其生产、经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
《条例》通过多项举措给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鼓励和支持,这将让很多具有就业愿望、以往不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因此受益。
记者:FM93徐州新闻综合广播 马婧伟
编辑:慕澜
监制:耿燕 陈永峰